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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

枣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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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总工会县级以上工会经费支出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9日 文章来源:河北省总工会财务部

冀工办发〔2023〕13号

河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总工会县级以上工会经费支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总工会,雄安新区总工会,省各产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总对口单位工会: 

  《河北省总工会县级以上工会经费支出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总14届第3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总工会办公室

2023年8月8日

 

河北省总工会县级以上工会经费支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会经费管理,明确支出范围,规范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全总《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县级以上工会支出管理暂行办法》总工办发〔2021〕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级以上总工会 

  省直机关工会、管理经费的省产业工会和省总工会对口单位工会参照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工会支出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全面预算、聚焦主责、厉行节约、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会支出均需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五条 县级以上工会的支出,指县级以上工会为开展工会工作和为职工维权服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本级工会的支出和对下级工会的转移支付。 

  第六条 本级工会的支出包括本级工会机关和对所属单位的补助支出,按照性质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需的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第七条  基本支出预算中日常公用支出实行定员定额管理。 

  定员定额标准参照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同级财政没有同类定额标准的,县级以上工会应根据历年实际支出情况,研究制定本级基本支出定员定额标准,作为核定基本支出预算的依据。 

  第八条 县级以上工会根据编办批复的事业单位公益分类、经费保障形式和经费收支情况,结合履行职能需要,研究安排经费补助预算。对所属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可安排基本支出预算补助对工会所属其他类型事业单位和企业原则上一般不安排基本支出预算补助,因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或转企改制成本性补偿安排的基本支出除外。 

  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以同级财政保障为主的,要严格执行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项目支出预算以项目库为载体实行零基预算管理。 

  县级以上工会应根据上级工会和同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级预算项目库管理办法,建立本级预算项目库,按照“部门职责—工作活动—入库预算项目”的结构流程,编制年度项目预算。 

  预算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未按规定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一般不得安排当年预算,项目生命周期结束的正常项目和因特殊原因终止的项目均应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十条 项目支出预算应根据该项特定工作的目标任务、预期投入、支出范围、工作内容、受益对象等功能特性,设置绩效目标,细化分解为反映目标实现程度的关键性绩效指标,作为项目立项论证入库、编制项目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和开展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工会应加快本级工会项目支出预算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劳动和技能竞赛、“五一”劳动奖表彰、工匠选树、职工技术创新、劳模职工疗休养等特色工会活动的经费支出标准,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专项资金已有明确开支标准的,县级以上工会制定的同类专项支出预算标准不得高于该支出标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会对经常性项目应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项目立项论证、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程序和要求,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工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向所属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购买服务,购买服务支出预算列入本级机关的项目支出预算。 

  县级以上工会对不具备独立管理工会经费条件的基层工会,通过购买服务,探索实行“上代下”、“结算中心”等模式,规范基层工会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会对本级机关和所属单位安排的信息系统、建设工程、大型修缮等基本建设项目,应按照地方政府基本建设规定和《河北省总工会本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冀工办发2021〕3)、《河北省总工会市县工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冀工办发2021〕29号),履行必要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确定项目总投资和年度投资计划,根据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编制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县级以上工会基本建设要坚持量力而行原则,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和国务院《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8号)等有关规定,不得以建设职工服务阵地为名变相建设(或搭建)楼堂馆所。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工会根据有关规定,按照财力状况和工作需要,对下级工会给予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补助。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应按照指定用途和使用时间要求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章  支出标准  

  第十六条  职工教育支出,县级以上工会组织开展职工培训,按照同级财政(单位行政)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对优秀学员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优秀学员的评选范围和奖励标准,参照《河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县级以上工会通过“积分换购”等方式组织线上学习、培训,换购产品可适当扩大脱贫地区产品消费份额。 

  第十七条 文体、宣传等活动支出。县级以上工会开展或组织参加上级工会开展的文体、宣传等活动比赛,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比赛活动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赛人数的三分之一。省总工会组织开展的文体、宣传活动比赛奖励,团体项目一等奖人均不超过1000元,个人项目最高名次不超过3000元,依次递减。市县工会依据上述标准,制定本级工会文体、宣传活动比赛奖励标准。 

  县级以上工会在组织开展活动比赛时,根据活动比赛需要聘请主持人、裁判、教练、专家等工作人员,并支付劳务费。举办或组织活动的县级以上工会不得向本单位的工作人员支付劳务费。在组织参加上级工会开展的活动比赛时,根据比赛需要可以为参赛队员统一购置服装。上述发放标准参照《河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工会应根据地方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充分利用工人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等职工服务阵地,组织开展区域性、行业性职工健身等职工文体活动。  

  第十八条  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市(县)级工会要按照《河北省劳动竞赛奖励办法》(冀劳赛〔2015〕1号)、《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状 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章 河北省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办法》(冀工发〔2020〕9号)等规定,协调争取同级政府(或单位行政)支持,制定本地、本系统劳动和技能竞赛奖励办法或细则,对评选表彰的先进单位、个人授予荣誉称号和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  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县级以上工会组织劳模工匠、先进工作者、技术工人、在突发公共事件中承担急难险重任务职工和一线工人疗休养活动的,要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劳模疗休养工作的意见》(总工办发〔2019〕21号)、《关于深入开展优秀技术工人疗休养活动的意见》(总工办发〔202312号)和省总工会有关规定,采取自行组织、委托或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积极争取同级财政(或单位行政)的经费补助,根据劳模荣誉层级制定相应的疗休养支出标准等规定,并向上一级工会报备,严禁借疗休养名义组织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 

  第二十条  困难职工及劳模帮扶救助支出。县级以上工会应按照《河北省困难职工及劳模帮扶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22〕27号),规范帮扶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按照帮扶救助对象范围和帮扶标准发放。帮扶资金不得用于工会的一般性支出,包括工资、办公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等支出。 

  第二十一条  送温暖支出。县级以上工会应按照《河北省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冀工发〔2019〕12号)规定,加强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送温暖的对象范围、资金发放标准执行,积极争取政府财政补助和社会资源,拓宽资金筹集渠道。送温暖资金坚持实名制发放,可以通过银行卡(存折)发放至职工个人账户。走访慰问需直接发放现金的,须有2名(含)以上工作人员入户进行,慰问对象应在资金发放表上签名作为报销原始凭证。采用实物慰问,符合集中采购、招标管理范围的,要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二十二条  业务培训支出,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按照同级财政(单位行政)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会议支出,用于工会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支出。按照同级财政(或单位行政)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职工之家和优秀工会工作者评选表彰,市(县)级工会可根据《河北省模范职工之家、河北省模范职工小家、河北省优秀工会工作者评选表彰管理实施办法》(冀工办发〔2021〕23号)规定,制定本地区本系统具体办法,对受表彰的先进集体给予工作经费补助。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工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包括专职人员和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工资福利支出的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同级财政(或单位行政)的规定标准执行。 

  县级以上工会机关在编人员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按照《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总工会关于县级以上工会在编人员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纳入同级财政统筹负担的通知》(冀财行〔2017〕36号)规定,由同级财政统筹负担。 

  第二十六条  资本性支出,县级以上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等支出。严格遵守同级财政办公设备及家具购置标准有关规定,按照厉行节约、从严控制、资产配置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购置相关设备 

    

第四章  支出预算审批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会支出预算按照《河北省工会预算管理实施细则》(冀工办发〔2021〕21号)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工会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在本级预备费预算中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安排;预备费不足的,按照预算编制的审批程序履行预算调整报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工会应根据国家和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加强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工会要加强对列入预算的本级机关支出的财务审核,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执行预算,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随意调整预算支出内容。 

  县级以上工会要加强对本级所属单位预算执行管理,建立预算资金拨付管理制度。根据均衡原则,按时拨付基本支出预算资金;根据项目工作进度,及时拨付项目预算资金。 

    

第五章  评价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工会应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对项目立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转移支付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的内部控制,确保预算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会应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按照《河北省工会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冀工办发〔2020〕41号)规定,建设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加强预算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强化预算执行过程中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动态监控,以项目预算绩效评价为基础,开展单位整体预算绩效评价,完善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工会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和《河北省工会财务监督实施细则》(冀工办发〔2020〕44 号),健全财会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本级机关和所属单位及下一级工会的财会监督,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上一级经费审查机构做好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十四条 使用预算资金的各级各类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督机构做好财务监督工作,为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保障。 

  第三十五条 财务监督发现的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或建议有关部门进行组织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市(县)级工会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和完善经费支出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河北省总工会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