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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河北省总工会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28日 【 字体:  

  河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总工会,雄安新区党群工作部,省各产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总对口单位工会:

  为进一步规范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现将《河北省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总工会

  2019年7月19日

  河北省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群众功能,把党和政府的关心关怀与工会组织的温暖送到广大职工心坎上,进一步开展好工会送温暖活动,规范和加强送温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总工发〔2018〕3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送温暖是各级工会组织对职工开展走访慰问、帮扶困难的活动,注重突出精神慰藉、人文关怀、思想引导、心理疏导,在此基础上实施物质帮扶。通过推进基层送温暖常态化、机制化,在全省构建与困难职工解困脱困、职工困难帮扶防贫相衔接的梯度帮扶机制,实现工会帮扶全覆盖。

  第三条 送温暖活动资金使用坚持规范、精准、高效、安全原则。

  第二章 资金的来源、使用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送温暖资金的主要来源是:

  1.各级财政拨款。是指各级财政拨付工会使用的用于送温暖活动的专项资金。

  2.上级工会经费补助。是指上级工会用工会经费安排给下级工会开展送温暖活动的专项资金。

  3.本级工会经费列支。是指各级工会在本级工会经费预算中安排的用于送温暖活动的专项资金。

  4.社会捐助资金。是指各级工会向社会募集的用于送温暖活动的资金。

  5.行政拨付。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用行政经费、福利费等通过工会开展送温暖活动的资金。

  6.其他合法来源。

  第五条 送温暖资金的使用对象:

  1.全国级困难职工和全省职工困难帮扶防贫的对象。

  2.因非个人意愿下岗失业、家庭收入水平明显偏低、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

  3.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大病、遭受各类灾害或突发意外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

  4.关停并转等困难企业中,因停发、减发工资而导致家庭生活相对困难的职工。

  5.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的职工和因公牺牲职工的家属;因重大疾病手术、住院的职工。

  6.长期在高(低)温、高空、有毒有害等环境中和苦脏累险艰苦行业岗位上工作的一线职工。

  7.重大灾害期间坚守抗灾一线的职工;春节期间坚守在生产一线和交通运输、电力、环卫以及直接面向群众服务的基层岗位干部职工;因组织需要长期异地工作或者服从组织需要赴外地、基层工作的派驻挂职干部职工;在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生产一线涌现出来的先进模范人物。

  第六条送温暖资金的使用和发放标准:

  1.对全国级困难职工和全省职工困难帮扶防贫对象的帮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2.慰问因非个人意愿下岗失业、家庭收入水平明显偏低、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原则上每户每年不超过1000元。

  3.慰问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大病、遭受各类灾害或突发意外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原则上每户每年不超过2000元。

  4.慰问关停并转等困难企业中,因停发、减发工资而导致生活相对困难的职工,原则上每户每年不超过1000元。

  5.慰问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的职工,因重大疾病手术、住院的职工(同一职工同一病种当年多次住院,慰问一次为限),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对因公牺牲职工的家属,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

  6.慰问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生活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等先进人物、劳动模范以及其它特殊形式慰问,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7.对第五条第6款、第7款确定的使用对象在元旦春节期间集中开展送温暖活动的,或者重要时间节点突出对某类职工开展慰问活动的,原则上给予每人每次不超过500元的慰问金或慰问品。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 送温暖资金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管理使用,其中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用于两节期间慰问困难职工的,应同时遵照帮扶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送温暖资金纳入各级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各级工会在制定送温暖资金年度预算时,应当以常态化送温暖为原则,切实保证经费投入。要拓宽资金筹集渠道,积极争取政府财政支持,探索与慈善组织合作方式,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送温暖活动。

  第九条 工会权益保障部门提出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方案,向财务部门征求意见,经同级工会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送温暖资金的发放形式和要求:

  送温暖资金应坚持实名制发放,可以通过银行卡(存折)发放至职工个人账户。走访慰问需直接发放现金的,须有2名(含)以上工作人员入户进行,慰问对象应在资金发放表上签名作为报销原始凭证。采用实物慰问的,属于集中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慰问第五条第6款、第7款的职工时,慰问金(慰问品)可由地方工会发放给被慰问单位工会,委托被慰问单位工会发放给慰问对象个人。

  第十一条 送温暖资金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资金审批和财务支付制度。

  第十二条 送温暖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各市各单位工会应当运用好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送温暖工作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权益保障、财务、经审部门要加大对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经审部门要将送温暖资金纳入年度审计范围。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审计、检查,接受职工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送温暖资金发放津补贴、奖金、福利,不得用于与规定用途无关的其他事项,不得优亲厚友、人情帮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冒领等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为上限标准,各级工会应在标准内执行。各市级工会应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产业和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细化支出范围,明确具体开支标准,确定审批权限,规范活动开展。各市级工会制定的实施细则须报省总工会备案。市以下各级工会制定的相关办法须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河北省总工会权益保障部、财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送温暖慰问实名制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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