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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厅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14日 【 字体:  

   

  河北省劳动厅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 

    

  冀劳办[1997]177 

    

  各市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和中央驻冀单位: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下发后,一九九五年又下发了《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现合我省实际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计算职工医疗期时职工工作年限应包括: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调动的职工,其调动前后连续工作的年限。 

  二、对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血液病、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同级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三、国家有新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