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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14日 【 字体: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冀人社字【2014326 

  关于调整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和《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切实保障职工生育期间的权益,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在生育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享受奖励产假30天。 

  三、增加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施行节育措施的参保职工享受节育假;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采取节育措施的参保女职工享受增加假期。 

  (一)施行节育措施的,享受节育假: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 

  2、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3天; 

  3、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息7天; 

  4、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21天。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采取下列节育措施的受术者,再增加以下假期: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2、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10天。 

  生育产假、奖励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其他参保人员享受生育津贴。 

  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