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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职工困难帮扶防贫实施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河北省总工会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28日 【 字体:  

  河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河北省职工困难帮扶防贫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总工会,雄安新区党群工作部,省各产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总对口单位工会: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按照全总推进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目标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河北省工会梯度帮扶工作机制,深化困难职工帮扶体系建设,现将《河北省职工困难帮扶防贫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总工会

  2019年7月4日

  河北省职工困难帮扶防贫实施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工会精准帮扶工作,在确保全国级建档的困难职工高质量解困脱困基础上,把非持续稳定脱困职工家庭、非贫困低收入职工家庭列为防贫对象,纳入帮扶范围,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实施分类帮扶、因困帮扶,防止脱困职工家庭返贫和非贫困低收入职工家庭因困致贫,形成困难职工解困脱困、防止返贫致贫相衔接的梯度帮扶格局,根据河北省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建立精准防贫机制的指导意见》(冀扶贫脱贫〔2018〕13号)和全国总工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全省各级工会组织对缺乏持续稳定脱困能力的职工家庭和超出全国级困难职工建档条件,又确因家庭收入较低、因病、因学、遭受重大变故、意外事故等生活困难职工家庭实施的帮扶防贫活动。

  第二条 各级工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内的职工困难帮扶防贫工作负总责。

  第三条 职工困难帮扶防贫工作应当坚持“依档帮扶”“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原则。

  第二章 帮扶对象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含农民工),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困难帮扶。离休、退休职工不作为本办法帮扶对象。

  第五条职工困难帮扶防贫范围:

  (一)从全国级困难职工中脱困退出,但仍然缺乏持续稳定脱困能力的职工家庭。

  (二)超出全国级困难职工建档条件,家庭人均收入未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倍(含),由于本人或家庭成员患病、子女上学、残疾、遭受火灾等突发事件、遭遇意外伤害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三)户籍在农村、加入工会组织、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农民工,且符合本条前两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其收入核定按务工地标准计算。

  第六条 职工家庭人均收入的核算

  家庭总人口原则上以户籍为单位且常年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

  家庭人均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人口。

  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缴纳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

  家庭总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如利息、红利、房租收入等)、转移性收入(如养老金、离退休金、社会救济收入等)。

  第三章 帮扶项目和标准 

  第七条 职工困难帮扶依照分类帮扶、因困帮扶的原则,主要有六类:

  (一)生活救助:主要用于对职工家庭进行生活补贴。

  (二)医疗救助:主要用于对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门诊慢性病、重大疾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进行补贴。

  因重大疾病致困的职工家庭,医疗救助可采取大病确诊后凭诊断证明预先救助和医疗后对个人自负医疗费补贴。

  重大疾病病种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并根据本地实际,将当地政府部门确定的重大疾病病种目录纳入范畴。

  (三)子女助学:主要用于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家庭中有就读公办全日制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阶段(含高等职业教育)就学的子女开展基本生活费补贴。

  (四)法律援助:主要用于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符合条件的职工,在调解、仲裁、诉讼、执行等办案过程中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五)创业就业服务:主要用于对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开展创业就业培训、职业介绍(求职)和创业就业项目扶持。

  (六)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庭财产火灾损失免费保障:主要用于对因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庭财产(火灾)损失补贴等。

  符合帮扶防贫范围的职工家庭可按致困原因叠加享受以上帮扶项目。

  第八条 帮扶标准:

  (一)生活救助:职工家庭每人每年不超过800元,单户年度最高不超过2500元。

  (二)医疗救助:门诊慢性病医疗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其中大病确诊后的预先救助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0元救助。每户职工家庭年度累计医疗救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三)子女助学:原则上就读公办全日制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全日制应届普通高等教育(含高等职业教育)入学第一年每人不超过4000元、其他学年每人不超过1000元。

  (四)法律援助:援助范围和援助条件按照《河北省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五)创业就业服务:使用财政资金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不得超过当地政府人社部门制定的同类工种标准;使用省总工会经费用于职工创业就业培训的,按照《河北省职工创业就业培训资金管理办法》(冀工字〔2019〕29号)有关规定执行;用于创业就业项目扶持的资金,按照省总工会关于创业就业扶持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庭财产火灾损失免费保障:按照《河北省工会会员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庭财产火灾损失免费保障实施办法》(冀工发〔2016〕12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 帮扶工作程序 

  第九条 职工申请。职工困难帮扶原则上由职工本人自愿向所在单位基层工会提出书面申请,书面声明家庭收入等信息,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基层工会应提醒符合条件的职工申报。

  第十条 基层工会调查。基层工会应派2名(含)以上的工作人员开展入户调查,对职工的家庭成员、收入、健康状况、家庭实际生活情况及申请的帮扶事项等进行实地核实。

  第十一条 单位公示。经基层工会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在职工所在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审核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基层工会将《河北省工会职工困难帮扶防贫申请表》《河北省工会职工困难帮扶防贫审批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按工会隶属关系报上一级工会进行初步审核。通过审核的,呈报市、县级工会审查审批。市、县级工会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按一定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退回基层工会,并告知理由。

  县级工会负责本级所属单位及所辖乡(镇)级工会上报申请材料的审查审批;市级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负责市本级所属单位上报申请材料的审查审批;省有关产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总对口单位工会负责对所属基层工会上报申请材料的审查审批。

  第十三条 归档录入。按照“谁审批、谁归档、谁录入”的原则,审批单位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建立帮扶档案,并于审批后20个工作日内录入省工会职工困难帮扶防贫系统。纸质档案汇总归档,留存本级备查。

  第十四条 实施帮扶。按照分类帮扶、因困帮扶原则,市、县级工会根据职工提出的帮扶需求,逐户落实帮扶措施。

  (一)制定帮扶方案。市、县级工会应综合考虑本地经济发展状况、政府和社会救助水平等因素,按本办法规定合理确定本级帮扶项目标准。由工会权益保障部门提出帮扶工作方案,征求财务部门意见,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二)帮扶项目实施。各级工会要严格按照帮扶工作方案实施帮扶,生活救助项目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原则上每年3月底前发放到位;使用工会经费的,原则上每年6月底前发放到位。子女助学项目,原则上每年9月底前发放到位。医疗救助项目,原则上按年度一次性发放。其他救助项目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三)帮扶信息录入。帮扶项目实施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录入省工会职工困难帮扶防贫系统。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帮扶资金主要来源:

  (一)省、市、县财政同意安排用于职工困难帮扶防贫的资金;

  (二)上级工会安排用于帮扶防贫的工会经费;

  (三)本级工会经费列支的帮扶资金;

  (四)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合法来源。

  第十六条 帮扶资金需纳入县以上工会预算、决算管理,严格按规定范围、预算管理办法执行。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帮扶对象所需资金由省总工会予以保障。各市级工会于每年10月底前,根据本地帮扶对象数量、帮扶项目需求,向省总工会报送帮扶资金预算申请。省总工会依据各地的预算申请和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绩效情况,编列资金预算,分配帮扶资金。

  第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帮扶防贫对象不得使用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其他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工会经费用于帮扶防贫的,应按照本级财政资金、工会经费的有关规定使用。社会捐助资金应按捐款单位(个人)意愿和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八条帮扶资金原则上应采取实名非现金支付形式,通过银行卡(存折)发放,并采取入户回访、电话访谈、微信、短信等方式,及时将帮扶项目、金额、次数和拨付时间等通知职工家庭,将银行对账单存档备查。如有特殊情况需发放现金(实物)的,应由同级工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对帮扶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由省总工会统一组织、市县级工会具体实施,资金使用单位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市、县级工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目标指标,每年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市级工会于12月底前将绩效评价结果报省总工会。评价结果作为帮扶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帮扶防贫工作要以户为单位建立帮扶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纸质档案应与省工会帮扶防贫系统一致。

  第二十一条 帮扶档案应包括:申请表、审批表、公示证明等,以及其他市、县工会认为需要整理入档的材料。

  档案应真实详细、符合逻辑,不漏填、错填、少填信息,及时整理、规范统一、存放整齐。

  第二十二条帮扶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及时纳入、定期调整。对于符合帮扶条件的职工要随时接受申请、及时审批纳入。每年6-9月份对帮扶档案进行集中更新清理。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工会应加强帮扶资金监督检查。权益保障部门负责对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指导督查,编制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财务部门负责帮扶资金的接收、拨付等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加强财务指导和检查;经审部门负责帮扶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

  帮扶资金接受政府审计、纪委监委监督、巡视巡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帮扶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挤占挪用帮扶资金的,要严肃问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有条件的市、县级工会可以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等实际情况,对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但又确实存在困难的职工家庭,因地制宜制定本层级的帮扶标准,实施帮扶,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总工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河北省工会职工困难帮扶防贫申请表

  2.工会帮扶防贫人员名单公示(样表)

  3.河北省工会职工困难帮扶防贫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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