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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河北省总工会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16日 【 字体:  

工资发〔2018〕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筹备组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全总各直属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办法》,健全完善“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使用”的资产监管体制,依法依规加强对工会资产的监督管理,明确全总及地方工会资产监管职责权限,提高资产监管工作效能,现就《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各级工会审批权限和范围

(一)对向工会系统外出售出让工会土地、房屋建筑物事项,以及地方工会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和社会影响力、拟易地重建的现有工人文化宫、工人疗休养院资产处置事项,须及时上报全国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经全总书记处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各级工会占有和使用的土地以及连同地面附着的房屋建筑物一并与工会系统以外单位进行使用权或产权置换的事项,省级工会(不含省级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涉及1000万元及以上金额的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事项,由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审批。

(三)省级工会负责对省级工会本级和省级以下工会,除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资产管理事项进行审批。

省级工会根据《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实际研究拟定所辖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登记为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未实际承担工会行政机关及工会干部学校、工人文化宫(俱乐部)、职工学校、体育场馆、工人报刊、工人疗休养院、国际海员俱乐部、工会帮扶中心(职工服务中心)等工会资产服务阵地功能的,其资产管理事项由省级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党组会议审核审批。

二、建立预报沟通工作程序

(四)加强预报沟通。凡报送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批的事项,省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提交主席办公会议、党组会议集体研究之前,向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资产管理一处预报,并按照要求,落实有关问题,补充完善报批材料,具备审批条件后再履行报批程序。

(五)省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对预报事项进行核实,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并形成文字报告。凡须上报全总书记处会议研究的事项,省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实地勘察,如确有必要,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进行实地复核。省级以下工会(含省级工会)的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事项,按照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核实。

(六)强化集体决策。各级工会的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事项,应由本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与相关部门或单位会商,形成一致意见。全总负责审批的资产管理事项,履行预报工作程序后,经省级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同意,正式上报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

(七)凡报送全总审批的事项,如不具备审批条件,不予受理;具备审批条件的事项,两周内提交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部长办公会议研究;须提请全总书记处会议审议的事项,经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两周内呈报全总书记处。

三、严格把关资产管理具体环节

(八)各级工会特别是省级工会要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坚持鼓励恢复重建、倡导维修改建、规范控制新建的工作方针,依法保护和使用工会资产,严格把关、慎重审核资产处置事项。须报请上级工会审核、审批的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事项,应一事一议、一事一报,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经批复同意后方可执行。未按规定向上级工会报批,或未经批复同意已经执行的事项,不予补报补批。

(九)依法依规签订合同、协议。省级以下工会(含省级工会)拟签订的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合同、协议,一般应委托具有律师资质的工会法律工作者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指导、审核和监督,并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权限审批后,依法依规签订。

(十)严把资产处置关,审慎做好具体工作。新建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事项,建设资金必须有明确保证,并避免社会资本参与。资产评估工作由同级或上级工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拟处置资产实际情况,结合市场价值进行资产评估。涉及产权交易的项目,应通过依法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得私下交易且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涉及职工安置的必须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切实保障职工权益。各省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会资产管理档案并按规定期限保存,全国总工会已批复的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事项,在实施完毕后须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

 

中华全国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