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帮扶办理指南
服务简介
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含农民工),均可依据我省全国级困难职工和省、市、县职工困难扶防贫对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申请,接受帮扶救助。
办理流程
- 全国级困难职工:
- 1、职工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 2、各级工会按照《河北省全国级困难职工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修订稿)》(冀工办发〔2019〕25 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审批、建档救助。
- 省、市、县级职工困难扶防贫对象:
- 1、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基层工会提出书面申请,书面声明家庭收入等信息,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2、各级工会按照省、市、县职工困难扶防贫对象管理文件规定,经基层工会调查、单位公示、审核审批后,按工会隶属关系报上级工会审批、审核建档帮扶。
办理条件
1.按文件《河北省全国级困难职工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修订稿)》(冀工办发〔2019〕25 号)第二、三、四章规定执行。
2.按文件《河北省职工困难帮扶防贫实施办法(试行)》(冀工发〔2019〕11 号)第二章规定执行。
3.按市、县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相关文件
- 河北省全国级困难职工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修订稿)冀工办发〔2019〕25号
- 省职工困难帮扶防贫实施办法(冀工发〔2019〕11号)